法律專欄
提供專業法律見解,幫助您理解法律問題,保護您的權益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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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是否要課贈與稅?
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之間,財產移轉的情形相當普遍,故常有民眾詢問二親等間買賣是否要課贈與稅?如果為買賣,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例如,兄弟間買賣土地,能提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如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資金流程及買受人資金來源等),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反之,若未能提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依法仍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本局提醒,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申報非屬贈與稅案件,經准予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如出賣人有將資金轉回買受人名下帳戶或提供買受人使用,並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或第5條各款之贈與情事,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更正或補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贈與稅,可免予處罰,以維自身權益。
如仍有疑問請洽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詢問,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新聞稿連絡人:審查二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文章出處: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281/6652896802811323617?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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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僑綜合所得稅如何辦理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久暫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一) 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二) 在華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三) 在華居留日數滿183 天而尚未離境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當年度申報。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06
文章出處: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281/619005928988092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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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強制執行法」修法上路後,扣薪方式如何計算呢?
法規名稱:強制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122 條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文章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4&flno=122
案例說明-1:https://www.my-bank.com.tw/information.asp?id=259
(案例出處:金融貸款王顧問團隊)
案例說明-2: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2166&pid=172298
(案例出處:立法院-吳玉琴委員-留言板)
案例說明-3: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366&pid=171026
(案例出處:立法院-曾銘宗委員-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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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與「警示帳戶」的距離
何謂警示帳戶?警示期限多久?如何解除?如為就業需要,得否開立薪資轉帳戶?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理」第3條規定,警示帳戶係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衍生管制帳戶係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
二、依前開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每次通報時起算,逾2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
三、同辦法第10條第1、2項規定:「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屬衍生管制帳戶及依第4條第2款所列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者,經銀行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第9條第2項規定:「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
有關警察機關受理解除警示帳戶相關規定簡述如下:
(一)全部案件經裁判確定者(如被判刑應執行完畢),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資料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
(二)案件尚未裁判前,如係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遭盜用、誤設、一般商業交易糾紛或帳戶未交付予他人而遭利用(即三方詐欺),申請人可攜帶相關資料親赴戶籍地所在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警方調查屬實則可逕予通報解除。
(三)公司戶遭警示案件,經調查為正常營運公司且未直接涉及詐欺案件,得依比例原則解除警示。
四、同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銀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第5款: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
(二)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經審核同意撥款。
(三)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規定。
五、如有警察機關通報金融機構設定警示帳戶問題,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詢;如對警察機關受理解除警示帳戶案件有疑義,可洽詢原受理警察機關,或撥打(02)8787-8309刑事警察局打擊詐欺犯罪中心;如有開戶或其他帳戶相關問題,可撥打1998金融服務專線洽詢。
文章出處:中華民國內政部
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9376&p=6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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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呢?
政府基於協助債務人解決經濟生活問題,從97年4月11日開始正式施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藉以穩定金融與社會秩序。消債條例之債務清理程序分成二階段,債務人必須先與銀行等債權金融機構進行法院外之「前置協商程序」;協商不成時,才進入法院之更生(性質上屬破產法上之和解程序)或清算(性質上屬破產法上之特別破產程序)程序。為利民眾製作並提出其債權人清冊與債權金融機構等進行前置協商程序,聯徵中心自97年4月9日起提供民眾申請查詢「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文章出處: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https://www.jcic.org.tw/main_ch/docDetail.aspx?uid=88&pid=74&docid=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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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何謂「警示帳戶」呢?對我們有什麼影響呢?
什麼叫做「警示帳戶」?
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構將當事人的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我的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會受到什麼影響?
存款帳戶被通報是「警示帳戶」時,金融機構會立即透過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的警示帳戶網路,通報全國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也會暫停「警示帳戶」全部交易功能,所以匯入「警示帳戶」的款項,也會退回匯款行。
文章出處: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https://www.jcic.org.tw/main_ch/docDetail.aspx?uid=83&pid=81&docid=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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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衍生管制帳戶」和「警示帳戶」有何關聯?會有什麼影響嗎?
什麼叫做「衍生管制帳戶」?
指警示帳戶的開戶人,開立的其他存款帳戶,包括您在警示帳戶銀行開立的其他帳戶,及在其他銀行開立的存款帳戶。
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後,會受到什麼影響?
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金融機構也會暫停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時也會退回匯款行。但經金融機構查證這些帳戶疑似不法或異常情形消滅時,金融機構應立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文章出處: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https://www.jcic.org.tw/main_ch/docDetail.aspx?uid=83&pid=81&docid=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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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何為「個人信用評分」?和我們有什麼關聯?
何謂個人信用評分?
運用統計分析理論及方法,將聯徵中心所蒐集在揭露期限內的資料,以客觀、量化演算而得的分數,用以預測當事人未來一年能否履行還款義務的信用風險。某一時點查得的個人信用評分,僅代表該時點該當事人的信用風險,若該當事人於聯徵中心的信用資料隨時間而有異動時,其個人信用評分即可能隨之變動。
個人信用評分之效益為何?
為因應數位金融時代,不論是傳統金融機構或是創新金融業者,都必須對客戶精準評估其信用風險,以即時滿足其金融服務需求,此部分的作業,仰賴由公正、客觀的專業外部機構所提供之信用評分。聯徵中心的「個人信用評分」,是利用資料進行全面分析後的客觀結果,協助金融機構審核當事人信用狀況的標準更為客觀公平,並可藉評分資訊揭露的過程,提供當事人迅速瞭解個人的信用狀況及相關信用弱點,以加強個人信用觀念;此評分已被國內許多金融機構用以評估客戶信用狀況,作為貸款准駁、核貸額度及利率高低等參考,但不宜作為交易准駁的唯一依據。
其他國家是否有個人信用評分?
個人信用評分於美國及英國已行之有年,而在世界銀行的推廣下,亞洲多數國家近幾年亦陸續推出信用評分服務。信用評分體系最發達的美國為例,最普及的是FICO評分系統,是消費者信用狀況好壞的主要參考指標。
文章出處:財團發法人金融聯合這徵信中心
https://www.jcic.org.tw/main_ch/docDetail.aspx?uid=1553&pid=1551&docid=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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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協商」知多少?「協商」程序一覽
1.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向法院提出聲請前,一定要先與銀行進行協商的程序。
2. 協商就是債務人用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之請求。
3. 協商成功,按照協商內容還款就可以。
4. 協商失敗,拿協商不成立證明文件,向管轄的法院聲請更或清算。
文章出處: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777&navID=1211&contentID=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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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何為「清算」?「清算」流程有哪些?
- 清算程序是把債務人財產都拿出來統一處理、分配的程序(債務人的財產,不能隱匿不報,否則會有刑事責任)。
- 清算程序的目的:把財產變現金,讓債權人都能夠分配到錢。
- 清算程序對債務人限制較多(未復權前,不得為農會員工、漁會員工、不可經營殯葬服務業及不動產經紀服務業等)。
- 能不能免責,要等法院決定。
- 要再向法院聲請復權,法院決定准許後,債務人才能恢復正常人的生活。
文章出處: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https://pcd.judicial.gov.tw/?struID=777&navID=1217&contentID=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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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更生」簡介,需備文件有哪些?
「更生」是什麼?
更生程序是指透過債務人提出、債權人同意及法院介入等方式,而定出更生方案(即清償計畫)之程序。
更生方案清償期約6年(最多可延長2年,即最長8年)。
法院核准更生方案之後,債務人照著還款計畫還完錢就不用背負債務(『當然免責』)。
『當然免責』:是債務人照著還款計畫還完錢後,不用再等法院的任何書面(裁定),當然就沒有責任了。
需備文件:
1.聲請更生要準備
2.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3.債權人清冊
4.債務人清冊
5.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證明的文件
文章出處: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https://pcd.judicial.gov.tw/?struID=777&cid=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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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什麼是「免責」?那些債權屬於不免責債權?
免責是指債務人經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除法律另外有規定外,其沒有全部償還債務之給付責任被免除的意思。
在更生程序,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法定扶養費用,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並不免責。
在清算程序之不免責債權有:
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2、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3、稅捐債務
4、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
5、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
6、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文章出處: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https://pcd.judicial.gov.tw/?struID=913&navID=934&contentID=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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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個人信用評分如何申請?用手機APP可以查閱嗎?
個人有權利了解自身的個人信用評分嗎?
依個資法規定,個人有權利了解自身的信用評分,只要向聯徵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並加查信用評分,即可自報告中瞭解自己的信用評分。
如何取得個人信用評分?
個人信用評分列示於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中(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除外),當事人可依自身需求透過以下途徑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加查個人信用評分:
1.臨櫃:本人親臨或委託他人至聯徵中心櫃檯辦理。
2.郵局代收代驗:本人親臨郵局儲匯窗口辦理。
3.郵寄:本人郵寄辦理。
4.線上查閱:使用個人電腦,在聯徵中心官網以自然人憑證,或以銀行、證券、保險業等金融機構核發的軟體金融憑證﹔也可以利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透過App Store或Google Play,搜尋「TWID投資人行動網」,安裝App並完成憑證申請,即可快速查閱個人信用報告及信用評分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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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為何個人信用評分會「此次暫時無法評分」?對信用會有何影響?
一、哪些情況會造成「此次暫時無法評分」?
當事人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聯徵中心將暫時不予以評分:
1.信用資料不足:
- 「授信歷史資料少於3期」或「近12期之授信餘額皆未大於0」。
- 「信用卡持卡未滿3個月」或「近一年之信用卡應繳金額皆未大於0」。
2.不適合取得信用:受監護宣告者。
3.信用資料有爭議:如個人請求於聯徵中心資料庫中註記其信用資料或紀錄目前為爭議中或訴訟中者。
4.在聯徵中心資料揭露期間內有下列信用不良紀錄之情況,且目前無正常之信用交易:
- 授信帳戶被任一金融機構列為逾期、催收或呆帳紀錄者。
- 信用卡任一正卡出現強制停卡、催收、呆帳紀錄者。
- 支存帳戶出現任一票據拒絕往來紀錄者。
5.已完成債務協商註記者:聯徵中心自95年4月起配合「銀行公會消金案件債務協商」機制,設計相關資料報送規則,供會員機構報送債務協商戶信用資料於聯徵中 心建檔,由於協商期間的資料報送方式與一般授信餘額月報/信用卡資料報送方式有所不同,資料已無法反應一般消費者的信用風險行為。
6.消債條例適用者:為配合自97年4月11日起實施之「消費者債務協商清理條例」,若於聯徵中心資料庫中有前置協商、更生、清算等相關註記者,皆屬於暫時無法 評分。
7.近1年內僅有學生貸款者:學生貸款屬於政府專案貸款,由於其性質特殊,並不算是真正的信用往來行為。
二、「此次暫時無法評分」對個人取得信用有何影響?
當事人向聯徵中心查詢結果若顯示為「此次暫時無法評分」,表示該當事人有某一條件符合聯徵中心信用評分模型中無法評分的範圍,但無法評分並不一定代表其信用不良,當事人或金融機構可由主要原因說明中得知其無法評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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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為何信用資料不足會導致「此次暫時無法評分」?哪些情況會造成固定評分?
為何信用資料不足會導致「此次暫時無法評分」?
若當事人過去並沒有和金融機構有借貸往來紀錄,或是往來期間少於三個月,評分系統無從判斷其信用好壞,就會產生評分結果為「此次暫時無法評分」。此類族群雖因在聯徵中心的相關資訊不足,無法評分,但若其與金融機構的存款、還款情形均非常良好,則金融機構可視其為新的潛在客戶,聯徵中心亦多次在公開會議中向會員金融機構宣導此觀念,此類客群不一定為高風險的客群,有可能仍具潛力,應利用其他資訊多方徵審。
哪些情況會造成固定評分(200分)?
當事人與金融機構往來有信用不良紀錄情形,但仍有其他正常的信用交易紀錄者,也就是仍有金融機構願意與該當事人往來者,則聯徵中心給予固定評分(200分),該分數為聯徵中心所指定的較低分數,並未針對此類當事人給予實際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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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信用評分分數計算比重為何?不採用哪些資料?
個人信用評分各類資料所佔比重為何?
關於各類資料的比重,基本上是以繳款行為類、負債類及其他類等三大類信用資料為主,並針對不同屬性客群的特性來決定每類資料佔評分的比重,其中以繳款行為、負債型態與負債程度多寡等對評分的影響較大。
另因評分項目及其比重係為信用報告機構發展信用評分的重要核心,國外主要有發展信用評分的信用報告機構,皆未對外公佈,主要目的即是為了維持其客觀及中立性,因此聯徵中心比照國外的作法,並未公開各評分項目及其比重。
個人信用評分未採用哪些資料?
聯徵中心的個人信用評分模型未採用當事人存款、資產、年齡、教育程度、有無自用住宅、職業、服務年資、年薪、性別等個人基本資料,因為前開資料中部分資料聯徵中心從未蒐集建置,或曾蒐集建置但資料不完整或可能有過時未更新問題,為避免影響信用評分模型的穩定性,未予以納入;此外,聯徵中心介接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查調資料,如公務機關之財產所得、勞保、車籍駕籍及證交所之證券商授信負面資料,以及該等資料的被查詢紀錄也未納入評分計算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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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個人信用評分分數什麼時候更新?可以查詢之前的評分嗎?
個人信用評分分數更新頻率為何?
個人信用評分的分數係聯徵中心擷取該時點當事人於揭露期限內的信用資料統計分析而得,該分數會隨各時點的信用紀錄而隨時更新。
可否要求查詢先前某特定時點的個人信用評分?
因個人信用評分的分數會隨各時點的信用紀錄而隨時更新,不同時間點所查詢的評分可能會有不同,消費者無法向聯徵中心查詢先前某特定時點的信用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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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個人信用評分何時會提供主要原因說明?
個人信用評分何時會提供主要原因說明?
若當事人為「此次暫時無法評分」或固定給分(200分)者,將揭露一項原因說明。
由於目前市場所有受評者的違約率已不到1%,故若當事人評分結果未達XXX分時(XXX分代表違約率1%所對應的分數),代表其信用風險高於整體市場的平均水準,並將依序說明主要原因,至多揭露四項,金融機構或當事人可憑以掌握影響該分數的主要原因(如:近三年內曾有新台幣50萬元以上大額退票紀錄、近一年內曾有信用卡延遲還款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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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信用評分分數如何計算?採用的資料有哪些?
個人信用評分如何計算?
聯徵中心的個人信用評分係以會員金融機構定期報送有關個人的最新信用資料,依受評對象特性,套用其所適用的信用評分模型,於線上即時將該受評對象的信用資料,逐一轉換成為該評分模型所需評估項目的評估結果,再將每個評估項目的評估結果,加總彙整成為該受評對象的信用評分總分。
個人信用評分採用哪些資料?
個人信用評分模型採用的資料,大致可區分為下列三大類:
1.繳款行為類信用資料
係指個人過去在信用卡、授信借貸以及票據的還款行為表現,目的在於瞭解個人過去有無不良繳款紀錄及其授信貸款或信用卡的還款情形,主要包括其延遲還款的嚴重程度、發生頻率及發生延遲繳款的時間點等資料。
2.負債類信用資料
係指個人信用的擴張程度,主要包括負債總額(如:信用卡額度使用率,即應繳金額加上未到期金額÷信用卡額度;如:授信借款往來金融機構家數)、負債型態(如:信用卡有無預借現金、有無使用循環信用;如:授信有無擔保品)及負債變動幅度(如:授信餘額連續減少月份數)等三個面向的資料。
3.其他類信用資料
主要包括新信用申請類之相關資料(如:金融機構至聯徵中心之新業務查詢次數)、信用長度類之相關資料 (如:目前有效信用卡正卡中使用最久之月份數)及保證人資訊類相關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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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個人信用評分的結果有哪幾種?「百分位區間」的意義為何?
個人信用評分的結果有哪幾種?
個人信用評分結果有三種:
1. 如該當事人為有信用評分者,揭露實際分數(分數介於200分至800分),並提供分數之百分位區間;評分分數較高者,表示具有較佳之信用品質,反之,分數較低者表示信用品質有待改善。
2. 如該當事人為暫時無法評分者,則揭露「此次暫時無法評分」。
3. 如該當事人為給予固定評分者,則揭露「200分」。
針對評分結果未達XXX分(指違約率大於1%)、「此次暫時無法評分」或「固定評分」者,皆以淺顯易懂的文字說明其主要原因。
個人信用評分中列出的「百分位區間」意義為何?
指個人信用評分分數相較於整體給分樣本(包括所有受評者及有不良紀錄者)所處之分數高低相對位置。例如某當事人位於整體之百分位區間為70%~80%,即代表在聯徵中心整體給分樣本中,該分數係位於第70%~80%個百分點之間,亦即該評分至少高過70%百分比的人數。該當事人為實際評分者,方提供分數之百分位區間。所有評分分數之百分位點區間資料每季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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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新版信用報告的變動有哪些呢?如何申請呢?
特色
是從資料閱讀者的角度設計,以視覺化表格、美化編排呈現方式,更容易閱讀、更容易看得懂。此外,增加了彙整性及時新性的資訊,提升了信用報告的內涵與實用性。
1. 申請方式與版本
書面申請是黑白版,包括個人信用報告與企業信用報告,有中、英文版本。
線上查閱是彩色版,可以透過電腦或行動裝置查詢,目前僅提供中文版的個人信用報告。
2.新版信用報告內容的變革
新版信用報告提供之資料,主要以三大項資料提供:
3. 揭露期限內的信用報告
依當事人自身需求加查之信用評分資訊
有資料時主動提供揭露期限內的「通報紀錄資訊」(包含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機構通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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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個人信用評分有什麼應用限制?
個人信用評分應用上之限制為何?
聯徵中心的個人信用評分係以聯徵中心所蒐集之資料,包括當事人的授信(含現金卡)資料、票據信用資料、信用卡資料、繳款狀態資料、被查詢紀錄等統計分析而得,因聯徵中心信用評分並未使用當事人的正面資料,如其收入、存款、資產狀況等,因此聯徵中心的個人信用評分主要係反應個人與金融機構往來的信用狀況,故無法完全反應個人後續是否正常還款的狀況。
因有上述限制,故聯徵中心信用評分資訊僅供會員金融機構徵審判斷的參考,並多次在公開會議中宣導,不宜將聯徵中心評分作為交易准駁及利率訂價的唯一依據。